買到不合格食品保險公司可賠償
發布時間:2015-04-23
[摘要] 記者在21日召開的全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動員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培訓電視電話會上獲悉,今年全市將全面啟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
消費者一旦購買或食用了不合格食品,保險公司能及時給予相關賠償啦!記者在21日召開的全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動員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培訓電視電話會上獲悉,今年全市將全面啟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此舉旨在強化食品安全事故風險管控和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因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能夠為食品生產、加工、銷售、餐飲服務等各個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提供風險保障。”石市食安辦副主任、市食藥監局副局長杜愛朝介紹,以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納入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應入保范圍:食品生產環節: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獨立核算的食品生產企業;乳制品、肉制品、調味品、白酒、蜂蜜、食品添加劑、食用香料香精、淀粉及淀粉制品、蜜餞、嬰幼兒及其他配方谷粉、飲料、食用植物油等12類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流通環節:店鋪實際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以顧客自選方式兼營(主營)食品,并向顧客提供相關服務的(食品)零售企業;實行總部統一配送的食品經營連鎖超市;年營業額在200萬元以上的食品批發商;乳制品、肉制品、豆制品、酒類、飲料、食用油、水產品、兒童食品、蜜餞、食品添加劑批發商;食品區域代理商。餐飲服務環節:各類學校(托幼機構)、醫院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大中型餐館。
據了解,被保險企業因下列原因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進行賠償:在保險合同列明的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食品或現場制售與其營業性質相符的食品時,因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摻有異物,造成消費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企業承擔的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況,被保險企業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由被保險企業支付的仲裁費或訴訟費和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責任。結合實際,保費由投保企業(單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繳納。
來源:餐飲新聞